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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BOB半岛校友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BOB半岛校友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BOB半岛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投资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科学地进行,维护校友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BOB半岛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校友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

第三条 校友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安全合法。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决定本会重大投资活动;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校友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校友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 校友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本基金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自主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五)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校友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校友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校友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 校友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校友会宗旨、有损校友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每财务年度末校友会资产账面价值发生损失时,由校友会财务部门上报理事会形成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将资产处置方案上报理事长,经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处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BOB半岛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