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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BOB半岛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1

BOB半岛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BOB半岛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BOB半岛平台(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作和任务相关的开支。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协议约定为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租车)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第七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京外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各地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不同,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京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展其他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发票,并填写《BOB半岛平台差旅费报销单》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之处参照《BOB半岛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